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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基本準則

發布時間:2022-09-21 11:10

保險公估基本準則

欄目:行業規范 發布時間:2018-09-21

銀保監發〔201821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

為規范保險公估執業行為,保護保險公估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保險公估基本準則》,現予印發,自即日起施行。

201852

保險公估基本準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保險公估執業行為,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保護保險公估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以下簡稱《資產評估法》)、《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以下簡稱《監管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保險公估人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對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以及相關的風險評估。

涉及特定評估對象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公估的(以下稱法定公估),應當依法委托保險公估人評估。

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開展保險公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保險公估人應當依照職責明晰、強化追責、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控制標準體系,明確管控責任,構建合規體系,注重自我約束,促進穩健運營。

保險公估人應當對本機構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和本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其從業行為負責。

第三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保險法》《資產評估法》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估人履行監管職責。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保險公估人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由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按照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專業領域資產評估機構及評估專業人員,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參照《監管規定》和本準則監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四條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和本準則,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從事保險公估業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獨立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并形成專業意見,不得以預先設定的保險公估結論向委托人或者保險公估當事人做出承諾,不得從事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保險公估人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

第五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業務過程中,依法享有《監管規定》中規定的權利,應當履行《監管規定》中規定的義務,不得從事《監管規定》中禁止的行為,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自覺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損害職業形象的活動。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業務過程中,應當做到守法遵規、獨立執業、專業勝任、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從業、友好合作、公平競爭、保守秘密。

第六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應當加入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應當按照規定為其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確保執業登記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只限于通過一家保險公估人進行執業登記,從事公估業務。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變更所屬保險公估人的,新所屬保險公估人應當為其進行執業登記,原所屬保險公估人應當及時注銷執業登記。

保險公估人不得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公估業務。

第七條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保險公估業務,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保險公估人應當加強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后續教育,可以委托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全國性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公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第三章保險公估程序

第八條保險公估人開展保險公估業務,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程序:

()確定公估委托關系;

()查勘調查、收集資料、核查驗證、評定估算;

()編制、審核、出具公估報告;

()結案及整理歸集公估檔案。

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隨意減少保險公估基本程序。

保險公估人接受委托,從事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業務時,參照上述程序。

第九條保險公估人在受理公估業務前,應當明確下列公估業務的基本事項:

()委托人、公估活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公估委托的目的;

()公估對象和公估委托的服務范圍;

()公估計劃,包括公估業務實施的主要過程、時間進度和人員安排等;

()公估報告的提交方式;

()公估費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委托人、其他相關當事人與保險公估人之間在工作配合和協助等方面需要明確的重要事項。

保險公估人應當對專業能力、獨立性和業務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受理公估業務應當滿足專業能力、獨立性和業務風險控制要求,否則不得受理。

第十條保險公估人執行某項特定公估業務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經驗或能力時,應當采取彌補措施,包括利用專業機構或專家工作等。

第十一條保險公估人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或取得委托人出具的公估委托書,約定保險公估人和委托人的權利義務及信息保密、合理使用、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公估委托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對受理的保險公估業務,保險公估人應當指定至少兩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承辦。

保險公估人開展法定公估業務,應當指定至少兩名相應專業類別的公估師承辦。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應當在委托權限內進行。

第十三條保險公估人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制作規范的客戶告知書。在客戶展業、現場查勘、電子郵件聯系等開展業務過程中向客戶出示,并取得客戶簽名的書面回執或者客戶知悉的電子憑證,否則保險公估人應及時告知委托人,并作書面記錄。

客戶告知書應當至少包括保險公估人的名稱、備案信息、營業場所、業務范圍、聯系方式、投訴渠道及糾紛解決方式等基本事項。

保險公估人應當通過企業網站等公開信息渠道,公布本公估機構客戶告知書的內容。

第十四條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根據公估業務具體情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恰當選擇評估方法,通過合法、專業的技術手段,對公估對象進行現場查勘調查、評定估算,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查閱從事業務所需的文件、證明和資料,確保公估工作的及時性、全面性和科學性。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根據實際案情,及時提供公估資料清單,收集相關公估資料。

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證公估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對公估執業過程中使用的公估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

保險公估人應及時解答委托人和客戶提出的涉及公估業務的問詢,必要時應組織相關方進行溝通與協商。

對于保險合同或公估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無需現場查勘的案件,保險公估人可以不進行現場查勘。

第十五條委托人、相關當事人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執行公估業務所需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保險公估人有權依法拒絕其履行合同的要求,該委托人、相關當事人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應在勘驗、評定、估算的基礎上形成公估結論,及時編制公估報告。

保險公估人應對公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按時出具公估報告。

委托人對公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保險公估人解釋。

第十七條保險公估人在按期完成委托業務工作后,委托人應及時支付公估費。根據公估委托合同的約定和實際案情,公估費結算可以采取預付、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等方式。委托人應在收到公估費發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公估費支付,委托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委托人不得無故延遲公估費的支付,否則保險公估人可以按照約定,收取相應的滯納金。

保險公估人為政策性保險業務、政府委托業務及社會團體委托業務提供服務的,報酬收取不得違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

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基于保險公估行業發展實際,推動公估服務收費的規范化和透明化。

第十八條保險公估人應當建立專門賬薄,記載保險公估業務收支情況。

保險公估人應當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

保險公估人開立、使用其他銀行賬戶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在履行完畢公估委托合同的相關委托事項且公估費到賬后,保險公估人對案件可作結案歸檔處理。

保險公估人應當制定公估檔案管理制度,對公估委托案件的工作底稿、公估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和歸檔,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予以妥善保存。

委托人在公估委托合同中如有特別要求,需要保險公估人在公估服務提供完畢后,銷毀或歸還相關公估資料或信息的,可以根據公估委托合同的約定辦理,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保險公估人應該保留銷毀或歸還的相關書面證據。

第四章保險公估報告

第二十條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出具的保險公估報告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案件名稱、編號、摘要、正文、附件。

第二十二條涉及保險理賠的保險公估報告的正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概述,主要包括委托人、評估標的、公估委托范圍等信息;

()保單內容摘要;

()被保險人及保險公估標的簡介;

()事故經過及索賠情況;

()保險公估活動依據的原則、手段、評估和計算方法;

()現場查勘情況及事故原因調查;

()損失核定;

()足額投保、重復投保、保險競合、第三者責任及追償等情況的分析;

()保險賠款或者給付保險金理算;

()保險公估結論;

(十一)保險公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十二)承辦該項業務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簽名、保險公估機構印章、公估報告出具日期、公估報告附件清單。

應委托人要求,保險公估人可以提供責任認定的分析和建議。

根據公估委托的具體要求,保險公估人可以出具其他各類查勘報告、賠款理算書、損失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符合公估委托合同約定格式和內容的報告。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涉及保險理賠的公估委托時,應當選擇恰當的評估方法,準確適用保險和有關行業標準、規范進行評估分析,在保險公估報告中科學、合理、公正地出具書面公估定損理算意見,向委托人和涉案當事方詳細說明公估定損理算的依據及標準。

保險公估報告中涉及賠款金額或者給付保險金金額的,應當指明該賠款金額或者給付保險金金額所依據的相應保險條款。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應當載明:

()使用范圍;

()委托人或者其他保險公估報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保險公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保險公估報告的,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不承擔責任;

()除委托人、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保險公估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保險公估報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保險公估報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能成為保險公估報告的使用人。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估人應當制定公估報告內部審核制度,建立審核流程,記錄審核過程及審核結果。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估報告應當履行內部審核程序,承辦該項業務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簽名并加蓋保險公估機構印章。

法定公估業務的公估報告應當履行內部審核程序,承辦該項業務的公估師簽名并加蓋保險公估機構印章。

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對其出具的公估報告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章保險公估檔案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估人應制定公估檔案管理制度,針對每項公估委托,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公估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保險公估業務檔案,包括保險公估業務所涉及的主要情況、公估工作底稿、公估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公估業務報酬和收取情況;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業務信息。

保險公估人的公估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公估檔案應當由保險公估人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估業務所涉及的主要情況,包括委托人與其他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保險標的、事故類型、估損金額等。

公估工作底稿應當真實完整、重點突出、記錄清晰,能夠反映公估程序的實施情況,支持公估結論。公估工作底稿分為管理類工作底稿和操作類工作底稿。

管理類工作底稿,是指在執行公估業務過程中,為受理、計劃、控制和管理公估業務所形成的工作記錄及相關資料,例如往來函件、公估委托合同、備忘錄、會議紀要等資料。

操作類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查勘、調查、評估、收集公估資料等程序時所形成的工作記錄及相關資料,例如查勘及問詢記錄、照片、視頻、錄音、電子數據、文件資料、樣品、專項檢測鑒定報告、法律咨詢意見書等。

公估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保險公估人根據公估委托合同出具的公估報告及其附件、公估報告內部審核文件。

公估業務報酬和收取情況,主要包括公估收費賬單、發票復印件及到賬單等資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估人應妥善管理和保存公估檔案,采取電子版或紙質版予以保存。公估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屬于法定公估業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十條公估檔案的管理應當執行嚴格的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公估檔案不得對外提供:

()保險監管部門、財稅部門、審計部門及其他國家機關依法依規查閱的;

()保險行業及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依法依規調閱的;

()委托人及相關方根據公估委托合同約定查閱的;

()其他依法依規查閱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全國性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依據《資產評估法》《監管規定》和本準則,制定公估執業準則、職業道德準則、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及相關實施細則。公估執業準則包括各項具體準則、指南和指導意見。

第三十二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保監發〔2004143)、《保險公估機構基本服務標準})(保監發〔20133)與本準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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