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電廠發電機組設備損壞事故保險處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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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事故索賠過程中,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往往會因為利益角度不同,雙方信息不對稱等因素發生分歧,導致事故損失不能得到合理的保險處理。為了能解決這樣一個問題,隨著保險市場的日益發展,代表被保險人利益的保險中介——保險經紀公司應運而生。在保險市場不斷健全與完善的背景下,保險經紀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理賠顧問的角色也日益重要。
下面講述的這個保險事故案例,就是一個典型的保險雙方分歧案件,由于保險經紀公司的加入,事故損失得到了合理的保險補償,被保險人的利益得到了較好的保障。
一、事故概述
某日,電廠工作人員對各發電機組進行例行巡查時,發現某機組有水從冷卻器頂端排氧管漏出,在檢查漏水原因的過程中,突然發生一聲巨響,發電機驟停,導致發電機主機、主變壓器等財產受損,初步估損金額達到500萬元左右。
該電廠年初以重置價值,投保了財產一切險與機器損壞保險。在本次事故發生后,電廠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則認為該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向電廠拒絕賠付。
二、原因分析
據專家分析,該事故原因是該機組的發電機氫氣冷卻器的排空氣管,因腐蝕、漏水等因素導致排空氣門門桿斷裂,引起線路短路,產生爆炸和強電弧,從而造成該機組相關設備損壞。
三、分歧意見
在本次事故中,電廠認為該機組因為爆炸與強電弧導致機組設備發生損失,屬于機器損壞險責任事故。保險公司認為該事故歸納為機器損壞險內容無異議,但根據保險近因原則,該事故的損失近因為排空氣管腐蝕與漏水等因素,導致事故連續發生,造成機組設備發生損失。根據機器損壞險保單除外責任條款第六條規定,腐蝕列為除外責任,因此該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
四、聘請保險經紀公司
在接到保險公司拒賠通知書后,該電廠工作人員因缺乏保險專業知識,處于不利的局面。考慮到該事故損失的嚴重性,電廠決定聘請某保險經紀公司作為理賠顧問,協助辦理該事故保險索賠。
該保險經紀公司接受委托后,對事故進展情況展開積極調查,并針對保險公司提出的拒賠理由尋找突破口。經過一番調查后,發現腐蝕并不是本次事故中排空氣門門桿斷裂的近因。排空氣門桿作為活動部件,應具有一定的使用壽命,需要定期更換,但從該零配件使用規范及實際運行記錄中得知,該門桿并沒有達到規定的設計使用壽命,就發生了斷裂事故,說明該門桿材質有缺陷。根據保險近因原則,“材質缺陷”才是排空氣門門桿斷裂的近因,門桿斷裂又引起后續事故發生,導致機組設備發生損失。根據機器損壞險保單保險責任條款第一條規定,“原材料缺陷”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五、處理結果
該電廠在保險經紀公司的協助下,以“原材料缺陷”為由,再次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最終獲得了400多萬元保險賠償。
六、保險事故啟示
1、設備元器件在使用過程中沒有達到使用壽命就出現損失,說明元器件沒能有效對抗應該可以承受的腐蝕或磨損強度,也就證明該元器件在設計或材質上存在缺陷,則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反之,如果該部件已經到了使用年限,導致出現事故,那么磨損或腐蝕就是損失的直接原因,是必然的后果,不屬于保險責任。
2、在本次事故中,保險人更加熟悉保險知識,擅長對保單條款的理解,被保險人則對機組設備生產運行情況更加了解。信息的不對稱導致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但是保險經紀公司的加入,則較好的處理了這種問題。他們不僅熟悉保險知識,而且基于被賦予的角色及專業技術方面的要求,也更方便地促進他們對保險標的認識與了解。
七、保險術語解釋
1、被保險人: 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上述事故中,該電廠就是被保險人。
2、保險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3、保險經紀公司:基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4、保險近因:保險近因原是保險四大原則的重要原則之一,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保險近因按從引發原因的角度可分為兩種情況,(1)損失由單一原因所致;(2)損失由多種原因所致。第(2)種情況又可以分為三類:①多種原因同時發生導致損失,②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導致損失,③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導致損失。
上述案例中,該機組發生損失是由多種原因連續發生造成的。根據保險近因原則,損失由多種連續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那么最先發生并造成一連串事故的原因為近因。因此我們可以倒推得出這樣的一個順序,該機組設備發生損失 爆炸和強電弧。
線路發生短路 排空氣門門桿斷裂 原材料缺陷(不能有效對抗應該可以承受的腐蝕或磨損強度),因此我們認為原材料缺陷才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近因。